關于推進事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解放軍環境保護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開展事業單位環境影響評價體制改革試點的通知》(環辦〔201087號),在總結試點工作經驗基礎上,為進一步促進環境影響評價(以下簡稱環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積極穩妥推進事業單位環評體制改革,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對改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推進事業單位環評體制改革,加快環評技術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是強化環評機構獨立法律地位,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環評市場秩序的必然要求,是促進環評機構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提高環評機構競爭力的重要舉措,也是理順環評機構和環評文件審批部門間的關系,深化環評領域黨風廉政建設的迫切需要。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著力轉變思想觀念,積極推進改革。

  二、改革的范圍和進度安排

  (一)現有環評機構中的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原則上應在2015年底前完成環評體制改革。

  (二)現有環評機構中的交通、水利、海洋等有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等其他事業單位也應按照市場化要求,加快推進環評體制改革。

  (三)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尚未取得建設項目環評資質(以下簡稱資質)的事業單位資質申請;自201611日起,我部不再受理事業單位資質晉級、評價范圍調整和環保部門所屬事業單位資質延續申請。

  三、基本要求

  (一)現有事業單位性質的環評機構要通過體制改革,形成獨立企業法人性質的環評機構,與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成為自主經營、自擔責任的市場主體。各單位可從實際情況出發,自主選擇改革方式。

  (二)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技術評估的單位,不得在改革后的環評機構參股。上述部門公務人員和上述單位在職人員不得兼任改革后環評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改革中不得以出賣、拍賣等方式轉讓、買賣資質,不得在國有資產重組和處置過程中搭售環評資質。

  (三)改革后的環評機構應滿足資質管理各項要求,具備獨立的工作場所和工作條件,配置相應的專職技術人員,具備獨立完成環評工作的能力。

  (四)相關事業單位要精心籌劃,認真做好前期調研和方案制訂,廣泛征求干部職工意見,切實維護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動員其積極支持改革,主動參與改革;要加強改革中環評工作的管理,做到隊伍不散,業務不間斷,環評質量不下降。

  四、保障措施

  (一)妥善處理原事業單位環評專職技術人員在改革后環評機構從業問題。原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全資企業在改革后環評機構出資的,對改制前進入原事業單位、改制后保留原事業單位編制并仍從事環評業務的環評工程師,可視同為改革后機構的環評專職技術人員。上述人員應在改革后的環評機構全職工作,不得在原事業單位兼職。原事業單位及其下屬全資企業未在改革后環評機構出資的,對保留原事業單位編制的環評工程師,不再視同為改革后環評機構的專職環評技術人員。

  (二)加強改制機構能力建設。改制后的環評機構要加強專業人才培養,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落實環評文件編寫人員責任制和環評機構兩級以上質量審核制,建立和完善環評文件從業務承接到資料存檔的全過程管理制度,盡快提升工作能力。

  (三)規范環評市場運行。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應支持環評機構跨地區合法開展經營活動,不得以備案審查等方式設置準入條件,限制外系統、外地區環評機構在本地區承接環評業務,防止地方保護和壟斷經營,并應結合環評文件受理和審批,強化環評機構日常監督。我部將根據日常管理及各地考核情況,進一步加大環評機構和人員違規行為的責任追究,及時向社會公布環評機構誠信信息。

  (四)鼓勵自主配套保障。改制后環評機構應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和參加社會保險,鼓勵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妥善解決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等涉及職工福利待遇的問題,保障環評機構改革工作的和諧穩定。

  五、其他事宜

  (一)完成環評體制改革的機構,由原事業單位向我部申請資質證書中的機構名稱變更。申請材料要求詳見附件。我部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按照改制后機構達到的資質條件重新核定其評價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

  (二)列入我部改革試點但尚未完成改革的單位應按本通知要求開展改革,不再執行我部環辦函〔20101222號、環辦函〔201198號和環辦函〔2012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已按前述文件完成改革并取得資質的單位申請資質延續的,按本通知要求執行。

  (三)對不再從事環評業務的單位,可向我部提交情況報告,我部將按照有關規定注銷或取消其資質。

  附件:名稱變更應提交的材料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31125

  抄送: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國家海洋局辦公廳(室),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